首页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八、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辖区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 (一)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一) 八、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辖区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 (一) 获取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基本信息; 八、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