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八、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辖区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 (二)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二) 八、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辖区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 (二) 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告当地保监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