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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二)

(二) 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告当地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