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第二章 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 第六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金运用决策、运作、监控等机构设置、职能、公司基本内部制度、业务流程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