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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 《反洗钱法》已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 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

(一) 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二) 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联… (三) 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 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 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 2、 目前,中国保监会正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与人民银行会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各公司应当随着反洗钱监管法规的不断… 3、 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制度在各级分… (二)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 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2、 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因此,… 2、 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

四、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