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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精算说明应包括:《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使用情况、《纯风险损失率表》外风险的损失率测算情况、附加费用率假设、公司经营过去三年的实际费用率构成及水平(公司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以开业时间为准)、测算公式和过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