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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重新申报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