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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 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 (一)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 (二)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 (三) 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 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 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审批: (一) 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二)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 (三) 投资型保险; (四) 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备案。 五、 对报送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采取制作批复文件或填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 六、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同时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 七、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30%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八、 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 九、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 十、 《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保监局保… 十一、 保监局应对保险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 报送材料上应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 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邮寄磁盘、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电子邮件的,应在报送材料上注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4、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 5、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