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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九、

九、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前款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上一个半年内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