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八、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八、 八、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一) 保监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二)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 (三) 保险公司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遵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计算机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 (四) 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五) 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 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原则上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