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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