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如缔约双方同意,植物检疫可由缔约一方的主管部门在另一方的领土上进行,以方便运输并减少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危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