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二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及时向对方通报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情况、为防止其传播而采取的控制或根除措施。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