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章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 第十条 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书面移送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抄送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取消任职资格、限制从业等行政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 第十七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