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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取消任职资格、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