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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公安机关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