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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