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涉嫌犯罪证据固定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 第十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金融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