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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投资者”修改为“交易者”,“投资”修改为“交易”。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