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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

二、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备案

(一) 各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上报信息披露材料的磁盘文本文件。 (二) 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将在保监会内部网上公布,供各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时参照。对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 (三)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应切实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 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三) 各公司要切实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02年8月15日前销毁。未经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办备…

四、 关于电话回访和投诉

(一)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代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情况,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内容应包括: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单利益测算书、是否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是否正确理解自身承担的… (二) 保险公司应认真处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一把手应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保监会或保监办批转的投诉材料应积极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批转机构…

五、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连结保险财务核保制度,并报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