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三)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三) 一、 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三) 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