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