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五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作出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申请、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未经…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中国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或者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