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制定综合评价指标,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