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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三)

(三) 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