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 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