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八、 四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四十七、 目录 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