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应当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和传染病筛查。确实无法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儿童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进食、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开展适合儿童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依法保障其接受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教育;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但符合特殊教育机构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关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儿童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残疾康复、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安排送养。送养儿童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儿童的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并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办理儿童离院手续,应当登记保存主管民政部门同意离院的意见,并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年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安置方案建议,报请主管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 第三十条 收留、抚养的儿童下落不明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儿童有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收留、抚养的儿童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儿童有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并配合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