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四章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数据统计口径、信息来源、报送标准、时效规范等,组织和监督保险集团成员公司落实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要求,保…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建设集中度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集中度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等工作的系统化、线上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报告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的报告路径、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及管理情况,及时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中度风险管理基本情况,集中度风险限额和管理政策程序等执行情况、集中度风险状况等。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