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