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并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系统,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不同情景下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决策提供定性、定量风险分析报告。对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异常的情况应及时提供交易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监控保险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的要求;
监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的要求;
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