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五节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控制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制订明确的信息化工作规划。规划应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严格…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进行规范,确保系统运营维护过程中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交易对手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阈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第六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开发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备的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开发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系统开发、测试环境应与生产环境有效分离,确保生产系统的安…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报告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监控和预警。 第七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网络访问控制措施,部署监控手段,加强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网络访问权限管理,确保网络物理安全及逻辑安全,对于安全事件应及时响应并分析,确保业务系统…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