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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独立的信用风险管控体系,对信用类投资产品的投资决策进行有效支持。

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保证信用评级与投资交易在部门、岗位、人员方面独立;

建立适应公司需求、满足投资需要的信用评估模型和评级系统;

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并持续监控信用产品各品种及整体信用风险,为公司进一步投资决策提供支持与预警;

明确信用评级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建立适当的信息审查机制,确保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使用经审核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信用产品投资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