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作为受托方的投资管理人的运作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
投资管理人在各受托账户之间、受托账户与自有账户之间设立防火墙,建立防范账户间利益输送的制度规范;
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投资经理,确定账户管理方式与流程,拟订投资计划,开展具体投资业务;
投资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同性质账户投资经理不应存在交叉重叠;
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挪用受托资金,违规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更换投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