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