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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