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