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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

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