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衍生品类别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董事会的风险知晓函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风险知晓函、相关委托协议及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料,受托人应当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受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还应当报送书面承诺函,承诺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遵守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头寸比例和流动性比例,并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如实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