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衍生品类别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在业务系统、设备要求、专业人员配备等不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要求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暂停开展衍生品业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