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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期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季度的风险对冲情况和合规情况;

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发生的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