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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其他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