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要求。
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