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依据、重大突发事件分级、定性定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应急管理职责;
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处置工作流程图、分级预案目录等;
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监测范围、监测变量和监测指标等;
未来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监测警戒线、预警措施和预警报告制度等;
应急处理报告内容、报告频次及报告方式等;
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后的风险化解及跟踪评估等;
应急保障、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追究、奖惩措施等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上述内容及风险变化状况,及时修订、补充原有预案或者制定新的预案,增强预案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