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评估资产管理风险,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提交资产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期内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风险变化;
报告期内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
已发生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保险资产的影响;
资产管理风险评估;
预案编制计划和应急管理措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报告期内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风险变化;
报告期内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
已发生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保险资产的影响;
资产管理风险评估;
预案编制计划和应急管理措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