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