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