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