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十四条 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五条 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点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 第十七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