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十六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