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